《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三十八條:“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場(廠)內轉用機動車輛的作業人員及其相關管理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經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統-格式的特種作業人員,向從事相應的作業或者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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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批
考試時間:待定
線上課程學習+面授培訓+實操學習
培訓考試工種:
特種設備安全管理(A)、起重機指揮(Q1)、叉車司機(N1)、起重機指揮(Q1)、起重機司機(Q2)、快開門式壓力容器( R1)、氣瓶充裝(P)、工業鍋爐(G1)、電梯修理(T)。
第二批
考試時間:待定
線上課程學習+面授培訓+實操學習
培訓考試工種:
特種設備安全管理(A)、起重機指揮(Q1)、叉車司機(N1)、起重機指揮(Q1)、起重機司機(Q2)、快開門式壓力容器( R1)、氣瓶充裝(P)、工業鍋爐(G1)、電梯修理(T)。
報名資料:
1、身份證復印件。
2、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試申請表2份。(學校提供)
3、2寸白底證件照 4張
4、初中及初中以上的畢業證復印件2張。
5、縣級以上醫院常規體檢表1份。(體檢日期1年內即為有效)
最終考試時間:(最終考試以市場監督管理局審批時間為準)
考試形式:理論+實操,本人參考、單人單桌、機考、及格分為70分,考完試2-3個星期出證。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內容介紹
鍋爐是具有爆炸危險的特種設備。由于其使用的廣泛性和事故的嚴重性,鍋爐是否安全經濟運行,直接關系的國民經濟建設的穩定發展和人民生命的安全。近年來,國家為加大對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管理力度,相繼出臺了一系列法規標準。與鍋爐作業人員有關的管理規程和條例有∶《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熱水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鍋爐房安全管理規則》及《鍋爐司爐人員考核管理規定》等。本課題的主要任務是介紹與司爐人員有關的上述安全法規的相關內容。
一、任務分析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是第一部關于我國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法規。為了加強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防止和減少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發展,由國務院頒布的新修改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從2009年5月1 日起施行。該《條例》對鍋爐等特種設備作了明確解釋,并對在特種設備的生產(含設計、制造、安裝、改造、維修,下同)、使用、檢驗檢測全過程安全監察工作中的行為作出了規定。為確保安全生產,保護自身和他人權益,本任務的主要任務是介紹該《條例》中與鍋爐設備的生產及司爐人員有關的內容。
二、相關專業知識
(一)特種設備及鍋爐
1.特種設備
特種設備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下同)、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和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特種設備包括其附屬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和與安全保護裝置相關的設施。
2.鍋爐
鍋爐是利用各種燃料、電或者其他能源,將所盛裝的液體加熱到一定的溫度,并承載一定壓力的密閉設備,包括容積大于或等于30L的承壓蒸汽鍋爐,出口水壓大于或等于0.1MPa(表壓)且額定功率大于或等于0.1MW的承壓熱水鍋爐及有機熱載體鍋爐。
(二)對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的要求
1.特種設備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內,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向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登記。登記標志應當置于或者附著于該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
2.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安全技術檔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特種設備的設計文件、制造單位、產品質量合格證明、使用維護說明等文件以及安裝技術文件和資料。
(2)特種設備定期檢驗和定期自行檢查的記錄。
(3)特種設備的日常使用狀況記錄。
(4)特種設備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的日常維護保養記錄。
(5)特種設備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
(6)高耗能特種設備的能效測試報告、能耗狀況記錄以及節能改造技術資料。
3.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對在用特種設備進行經常性日常維護保養,并定期自行檢查。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對在用特種設備應當至少每月進行一次自行檢查,并做記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對在用特種設備進行自行檢查和日常維護保養時發現異常情況的,應當及時處理。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對在用特種設備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進行定期校驗、檢修,并做記錄。
鍋爐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鍋爐水(介)質處理,并接受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實施的水(介)質處理定期檢驗。
從事鍋爐清洗的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鍋爐清洗,并接受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實施的鍋爐清洗過程監督檢驗。
4.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定期檢驗要求,在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
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不得繼續使用。
5.特種設備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使用單位應當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故障隱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特種設備不符合能效指標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采取相應措施進行整改。
6.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或者超過安會技術規范規定使用年限,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及時予以報廢,并應當向原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注銷。
7.特種設備的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對特種設備使用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發現問題的應當立即處理情況緊急時,可以決定停止使用特種設備并及時報告本單位有關負責人。
8.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對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及其相關管理人員(以下統稱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進行特種設備安全、節能教育和培訓,保證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具備必要的特種設備安全、節能知識。
9.……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制定事故應急專項預案,并定期進行事故應急演練。……
(三)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1.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整頓
(1)特種設備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內,未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登記,擅自將其投入使用的。
(2)未依照上述對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的要求3的規定,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的。
(3)未依照上述對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的要求4的規定,對在用特種設備進行經常性日常維護保養和定期自行檢查的,或者對在用特種設備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進行定期校驗、檢修,并作出記錄的。
(4)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定期檢驗要求,在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的。
(5)使用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的。
(6)特種設備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未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繼續投入使用的。
(7)未制定特種設備的事故應急措施和救援預案的。
(8)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要求進行鍋爐水(介)質處理的。
(9)特種設備不符合能效指標,未及時采取相應措施進行整改的。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使用未取得生產許可的單位生產的特種設備或者將非承壓鍋爐、非壓力容器作為承壓鍋爐、壓力容器使用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使用,予以沒收,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2.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或者超過安全技術規范規定使用年限,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未予以報廢,并向原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注銷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3.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整頓,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1)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設置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兼職的安全管理人員的。
(2)從事特種設備作業的人員,未取得相應特種作業人員證書上崗作業的。
(3)未對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進行特種設備安全教育和培訓的。
(四)對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要求
1.鍋爐……等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國家統一格式的特種作業人員證書,方可從事相應的作業或者管理工作。
2.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在作業中應當嚴格執行特種設備的操作規程和有關的安全規章制度。
3.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管理人員和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
4.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違反特種設備的操作規程和有關的安全規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業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現場安全管理人員和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的,由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給予批評教育、處分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任務實施
學習《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增強安全生產意識。